倉庫管理員陶某在公司倉庫區(qū)域房頂處,不慎觸電受傷,被診斷為全身多處電損傷并火焰燒傷55%,吸入性損傷。由此引發(fā)了一波三折的工傷認定。3月11日,西安市雁塔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對其工傷予以確認。
陶某系陜西華德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倉庫管理員。2020年5月26日下午三點,陶某從公司倉庫南面墻壁的窟窿穿過,進入隔壁南院落,欲通過隔壁南院落處的樓梯爬上頂樓,再繞回倉庫頂樓修補頂棚漏洞。
在爬上隔壁南院落頂樓時,不慎觸電并引發(fā)全身著火。為自救,陶某不斷在地面滾動以求撲滅身上火焰,后跌落在最南邊緊挨著的小樓樓頂。
經(jīng)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軍醫(yī)大學第二附屬醫(yī)院診斷,陶某為全身多處電損傷并火焰燒傷55%(Ⅲ度29%,深2度26%),吸入性損傷。
2020年6月22日,該公司向西安市雁塔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但是不予確認。2021年1月19日,公司向西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起行政復議仍不予確認。
同年5月6日,該公司向西安市鐵路運輸法院提交行政起訴狀。11月17日,法院下發(fā)判決,責令雁塔區(qū)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2022年3月11日,雁塔區(qū)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對陶某工傷予以確認。
“本案中,工作場所的認定與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是其存在爭議的難點所在。”陜西瑞森律師事務所、陜西省總工會公益律師李清認為。
2021年初,李清和實習律師夏玲受陶某父親委托辦理此案,將《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申請書》與整理的事發(fā)現(xiàn)場相關照片、錄像,第一發(fā)現(xiàn)人門衛(wèi)的錄像、相關案例檢索報告提交至市人社局。
工傷認定需要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該案起初不予認定,就是因為他們認為陶某不是在工作場所內(nèi)受傷,就推論陶某所受傷害并非工作原因所致,不予認定工傷。
根據(jù)李清及實習律師的走訪,以及與相關人員的談話獲悉:陶某是在前往公司倉庫頂樓修復頂棚漏洞時,不慎觸電燒傷且導致肌肉緊張僵硬,而跌落到公司倉庫南隔壁其他院落房頂。陶某是在工作場所內(nèi)受傷,只是最后被救的地點在公司南隔壁院落房頂。
“職工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jù)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而非再要求勞動者舉證所受傷害系工傷。”李清解釋道。
陶某作為公司倉庫管理員,勞動合同中雖未明確約定他的工作范圍包括倉庫屋頂維修,但上述事務的完成也是陶某作為公司倉庫管理員履行自身工作職責范圍的表現(xiàn),屬于為用人單位利益從事的與本職工作有關勞動的合理延伸。
“本案中,人社局的重點均在無法查清陶某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傷。而對員工所受傷害原因不明,舉證責任由誰承擔以及相關證據(jù)應當達到何種標準則是本案的典型意義所在。”李清說,“《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考慮到勞動者自身的過錯,對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的,排除在工傷認定的范圍之外,工傷事故中的勞動者是否存在過錯并不在工傷保險保障考慮的范圍之內(nèi)。是否系工作原因難以查明時,可從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對因工作原因受傷作出推定。”
□本報記者 鮮康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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