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女子林潔花655萬元買了一套二手房,不僅沒法入住,自己還因這套房存在一定產權爭議兩度被開發(fā)商起訴。
導致林潔無法收房的原因是,原業(yè)主曾某婷2012年花83萬購買了該房屋,而該房屋所在小區(qū)原屬于廣鐵集團職工福利房,由廣鐵集團子公司廣州南嶺鐵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嶺房地產公司”)開發(fā)建設。南嶺房地產公司認為,曾某婷于2012年1月調離廣鐵集團公司,在購買上述房產時不屬于該集團公司職工,不符合購房條件,而曾某婷此前也同意將該房屋退回集團公司,因此該房屋屬于該公司的資產。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上述房屋過戶至林潔名下不久,曾某婷、林潔等人被開發(fā)商南嶺房地產公司起訴,后者認為林潔和曾某婷等人的行為屬于“惡意串通”,所簽訂購房合同無效,一審、二審法院均駁回了開發(fā)商的訴訟請求,認定林潔和曾某婷簽訂的購房合同有效。2021年12月,南嶺房地產公司再次起訴曾某婷、林潔等人,要求曾某婷賠償817萬余元及利息,林潔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22年6月8日,廣州越秀區(qū)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越秀區(qū)法院審理認為,曾某婷未按承諾,將上述房屋退還給南嶺房地產公司,反而將該房屋出售給林潔,已構成違約。鑒于涉案房屋已由林潔購買并取得不動產權,涉案房屋客觀上已不具備過戶登記至南嶺房地產公司名下的可能。曾某婷應向南嶺房地產公司賠償損失655萬元,扣除曾某婷向南嶺房地產公司支付的購房款834842元后,曾某婷應向南嶺房地產公司賠償損失5715158元。此外,越秀區(qū)法院一審駁回了南嶺房地產公司要求林潔、中介、貸款銀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林潔向澎湃新聞表示,此事經媒體曝光后,物業(yè)公司的態(tài)度有了變化,目前房屋已恢復水電,她已辦理入住手續(xù)。此前,她也起訴了曾某婷、南嶺房地產公司、物業(yè)公司等,請求法院判令立即恢復上述房屋的水電,保證其正常行使物權,并賠償其近兩年來不能正常使用房屋的經濟損失共計15萬余元。今年5月,該案已獲得法院受理。
開發(fā)商起訴稱購房屬“惡意串通”,法院認定購房合同有效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20年7月,林潔打算購買一套學位房,以方便自己的孩子以后入學。她稱,在中介的介紹下,她看上了位于廣州市越秀區(qū)共和西路達道雅軒小區(qū)的一套房,約91平方米。最后,林潔以總價655萬元與業(yè)主曾某婷簽訂了購房合同。2020年9月,林潔拿到了該房屋的《不動產權證》。
2020年10月,她拿著房產證等資料來找物業(yè),表示自己是新業(yè)主,要申請裝修,但物業(yè)告訴她,這套房子有產權爭議,“已被控制”,她沒法入住。直到此時,她才得知,原業(yè)主和開發(fā)商之間就房屋產權歸屬存在糾紛。
不久,林潔接到了法院的通知,她被告了。起訴她的是開發(fā)商廣州南嶺鐵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嶺房地產公司”),開發(fā)商認為林潔和曾某婷等人的行為屬于“惡意串通”,所簽訂購房合同無效。之后,一審、二審法院均駁回了開發(fā)商的訴訟請求。
2021年12月,廣州中院二審確認林潔與曾某婷簽訂的購房合同有效。隨后,林潔拿著一審、二審判決書、房產證等材料去收房,發(fā)現仍無法入住。更讓她無法接受的是,該房屋一直處于斷水斷電狀態(tài),物業(yè)不同意恢復水電,房屋門口也貼著南嶺房地產公司的封條。
澎湃新聞采訪了解到,導致林潔無法收房的原因是,原業(yè)主曾某婷2012年花83萬購買了該房屋,而該房屋所在小區(qū)原屬于廣鐵集團職工福利房,由廣鐵集團子公司南嶺房地產公司開發(fā)建設。南嶺房地產公司認為,曾某婷于2012年1月調離廣鐵集團公司,在購買上述房產時不屬于該集團公司職工,不符合購房條件,而曾某婷此前也同意將該房屋退回集團公司,因此該房屋屬于該公司的資產。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2月,南嶺房地產公司再次起訴曾某婷、林潔等人,要求曾某婷賠償817萬余元及利息,林潔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目前,此案尚未宣判。南嶺房地產公司以此案審理未完結,涉案房屋產權仍未最終清晰為由,要求物業(yè)公司對房屋予以監(jiān)管,不得允許無關及涉案人員進出該房屋。這也是林潔無法入住該房屋的原因。
達道雅軒的物業(yè)公司是廣州穗新投資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2022年5月12日,廣州穗新投資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一名工作人員回復澎湃新聞稱,自2019年開始,應南嶺房地產公司的要求,上述房屋斷了水電,一直未恢復。因房屋的產權存在爭議,新業(yè)主的身份也未確定,因此該房屋一直沒法入住。若新業(yè)主提供房管部門出具的查冊證明等,可以為其恢復水電。
原業(yè)主被判向開發(fā)商賠償,新業(yè)主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達道雅軒房屋的產權爭議以及該事件的后續(xù)處理,南嶺房地產公司工作人員此前回復澎湃新聞稱,相關情況正在走司法程序,其他不方便透露。
上述工作人員所稱的“相關情況正在走司法程序”,指的是南嶺房地產公司再次起訴曾某婷、林潔等人,要求曾某婷賠償817萬余元及利息,林潔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22年6月8日,廣州越秀區(qū)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書顯示,南嶺房地產公司稱,其委托第三方于2020年11月2日出具的《房地產評估報告》顯示,涉案房屋2020年9月28日的評估市場價值為8177800元,請求判令曾某婷向其賠償8177800元。同時,林潔、中介、貸款銀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澎湃新聞注意到,2019年10月,曾某婷曾簽署一份《情況說明》顯示,經廣鐵集團與她本人協商,她同意將涉案房屋退回廣鐵集團,愿積極配合廣鐵集團完成該房的騰空、退還工作。自2012年購買該房至今,她因該房產生的一系列費用,退還房屋的相關費用問題,她與廣鐵集團另行協商。
對此,曾某婷辯稱,南嶺房地產公司因內部原因收回房屋,并向其發(fā)出類似行政命令的通知,她迫于壓力才簽署上述同意返還房屋的單方表態(tài),但該表態(tài)明確返還房屋的前提是,退還其款項及作出相應的賠償。之后,她向廣鐵集團提交了賠償意向,但未收到回應。另一方面,她與南嶺房地產公司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權利義務履行完畢后,雙方未就房屋簽署任何合同或協議,雙方也沒有辦理任何關于產權轉移登記的手續(xù),南嶺房地產公司無權認為其擁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權。
林潔向澎湃新聞表示,此前,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她和曾某婷簽署的房屋購買合同有效。南嶺房地產公司與曾某婷之間的糾紛,和她無關,南嶺房地產公司無權阻礙其入住該房屋。南嶺房地產公司起訴曾某婷,卻把她、中介、貸款銀行等都列為被告,這是不合理的。與此同時,她也起訴了曾某婷、南嶺房地產公司、物業(yè)公司等,請求法院判令立即恢復上述房屋的水電,保證其正常行使物權,并賠償其近兩年來不能正常使用房屋的經濟損失共計15萬余元。今年5月,該案已獲得法院受理。
針對此案,越秀區(qū)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南嶺房地產公司與曾某婷簽訂《廣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手房現售)》后,曾某婷又于2019年10月17日出具《情況說明》,據此可認定南嶺房地產公司與曾某婷已就上述《廣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手房現售)》的解除達成合意。此后,曾某婷未按照上述《情況說明》的承諾,將涉案房屋的使用權移交給南嶺房地產公司及將該房屋的不動產權過戶登記至南嶺房地產公司名下,反而將涉案房屋出售給林潔,已構成違約。至于曾某婷與林潔之間就涉案房屋所簽訂的《廣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已由生效判決予以認定,該院對此不再贅述。
越秀區(qū)法院認為,鑒于涉案房屋已由林潔購買并取得不動產權,涉案房屋客觀上已不具備過戶登記至南嶺房地產公司名下的可能,故南嶺房地產公司現訴請要求被告曾某婷賠償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理據充分,該院對此予以支持。關于賠償損失金額的問題,曾某婷在2020年9月以655萬元的價格將涉案房屋出售給被告林潔,在未有相反證據推翻上述認定的情況下,南嶺房地產公司的損失宜以該售價為準計算。南嶺房地產公司現訴請以其單方委托評估機構所作出的評估報告結論為準計付損失賠償數額,依據不足,該院不予支持。因此,曾某婷應向南嶺房地產公司賠償損失655萬元,因南嶺房地產公司與曾某婷達成解除上述《廣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手房現售)》的合意,為避免訟累,上述損失賠償數額中應扣除被告曾某婷已向南嶺房地產公司支付的購房款834842元。
至于南嶺房地產公司要求林潔、中介、貸款銀行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越秀區(qū)法院審理認為,南嶺房地產公司與曾某婷就解除《廣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手房現售)》事宜所達成的合意,僅對南嶺房地產公司與曾某婷產生約束力。南嶺房地產公司認為林潔與曾某婷存在惡意串通的主張并未獲生效判決所采信,其所提供的曾某婷與中介的款項往來、貸款銀行的相關借款合同等證據亦未能證實中介、貸款銀行與曾某婷存在惡意串通,故南嶺房地產公司該項訴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該院對此不予支持。
2022年6月8日,越秀區(qū)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曾某婷向南嶺房地產公司賠償損失5715158元,駁回南嶺房地產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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