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系某勞務(wù)公司派遣至某電子公司工作的員工,考勤表顯示其2017年10月11日上班時間為19時49分。21時左右,郭某某接到一通電話后擅自離開單位。途中,郭某某通過電話向班組負責人請假但未獲批準。23時25分,郭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
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原因系其違反禁令標志在封閉的城市快速路由東向西穿越機動車道,其對死亡后果承擔次要責任。
郭某某的父親郭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認為郭某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工傷。
郭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法院判決駁回郭某的訴訟請求。郭某不服,再次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明確了“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尤其強調(diào)了“合理時間”“合理路線”。郭某某系先離崗后請假,但用人單位未批準。其提前8個小時下班,明顯不屬于下班的“合理時間”。且郭某某從單位到家正常步行約一個半小時,但其步行近兩個半小時行程僅過半,且嚴重偏離下班“合理路線”,明顯不符合“合理路線”要求。據(jù)此,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工傷保險雖然能夠保障傷亡職工的醫(yī)療救治權(quán)與經(jīng)濟補償權(quán),但不可能涵蓋涉及職工的所有事故傷害。
工傷保險條例將工傷認定的情形從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延伸到上下班途中,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職工合法權(quán)益。但“上下班途中”情形的認定需要從“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進行適當規(guī)范。本案中,員工明顯不在上下班的“合理時間”,且明顯偏離“合理路線”,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傷亡,人社部門不予認定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羅莎莎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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