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2015年8月,我已滿56周歲,在某公司辦理了內退手續(xù)。同年11月1日,該公司又返聘我從事門衛(wèi)工作,但一直未訂立勞動合同。2016年4月,我與公司發(fā)生糾紛后要求公司支付我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差額8500元。請問我的主張是否正確?
讀者 姜閱強
姜閱強同志: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所以你要求公司依法支付二倍工資的請求,應予支持。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8條規(guī)定,企業(yè)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yè)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fā)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你系內退人員,且已為某公司提供勞動,根據上述規(guī)定,雙方已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由此可見,你要求公司依法支付二倍工資的請求,應予支持。
□百事通
關注公眾號,隨時閱讀陜西工人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