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您好!
我在今年4月10日入職一家健康中心,約定月工資2600元。5月13日,我在上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對方機動車被判定負全部責任。5月13日至6月26日治療期間,我向單位請了假,這一期間單位沒給我發(fā)放工資。
單位告訴我,受傷已由保險公司賠付了誤工費,不應再付給我誤工期間的工資。我想問一下,單位不給我發(fā)工資合不合法?我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讀者 劉女士
劉女士:
您好!
要回答您的問題,首先要看您是否申請鑒定了工傷。上下班途中,在正常上下班規(guī)定的時間和合理的路線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并且自己沒有責任的,屬于工傷,工傷期間的工資待遇叫停工留薪工資。如果不是工傷而是意外受傷的話,則沒有停工留薪工資。
交通事故當中,賠償義務人給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有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等。其中,已經(jīng)包含了誤工費。
停工留薪工資與交通事故侵權方賠償?shù)恼`工費是競合的,一般情況只能主張一個,如果停工留薪工資低于正常工作情況下的工資,兩者都可以主張。具體情況下,是否能夠對兩者均提出訴求,則要看賠償義務人是誰,如果不是用人單位,是沒有停工留薪工資的。
立法本意是公平的,從用人單位角度看,如讓單位進行賠償,單位既無過錯又無過失,則有悖公平。如果交通事故侵權方的保險公司已經(jīng)對你進行誤工費的全額理賠,就不應再主張用人單位向你發(fā)放工資了。我國民事賠償是填補原則,損失多少賠償多少,不能重復獲得賠償。
如果是在工作期間受傷,無論有無侵害人,用人單位都要對受傷者給予一定的賠償,具體的要由用人單位和傷者進行相關協(xié)商。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賠償,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百事通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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