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您好!當今,許多人下班后或者正處于休假期間還得盯著微信等社交媒體,查看相關任務訊息。當看到公司有關任務的通知時,不得不強打精神,進入工作狀態(tài);當看到客戶信息時,就得立刻回復、解答或者溝通。為此,不少人發(fā)出“24小時都在工作”的感慨。勞動者的大量休息時間被占用且耗費了精力,但許多單位無視勞動者的額外付出,認為看個微信、回個消息是“順手”而為,“隨意”完成的事,況且這些事情又不是在工作場所完成的,也不是單位安排的,算不上正規(guī)的加班。
請問:勞動者長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外通過微信等社交媒體工作,可否認定為加班?
讀者 蔡慶峰
蔡慶峰同志:
您好!加班,指的是除法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雙休日以及國家法定假期期間上班從事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傳統(tǒng)意義上的加班,其判定標準一般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安排,二是工作時間以外,三是從事工作或者工作相關的活動。
當今,勞動者工作模式越來越靈活,可以通過手機、電腦隨時隨地提供勞動,不再拘限于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地點、辦公工位,特別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開展工作等情況并不鮮見。對此,能否認定為加班,不能僅因勞動者未在用人單位工作場所進行工作而作簡單的否定,其判斷標準與傳統(tǒng)意義上的加班有所不同,一般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做綜合判斷:一是看勞動者是否提供了實質工作內容。如果使用社交媒體做簡單的回復或者一般簡單溝通,則不宜認定為勞動者付出了實質性勞動內容。二是看是否明顯占用了休息時間。如果使用社交媒體工作明顯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點,而非臨時性、偶發(fā)性的,則可以認定為明顯占用了勞動者休息時間。三是看是否屬于用人單位安排的,即是否體現了用人單位管理用工的特點。如果以上三點均滿足,就可以認定構成加班,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加班費。
至于如何認定加班時長,也要進行綜合考慮。由于利用社交媒體的加班不同于傳統(tǒng)的在工作崗位上的加班,加班時長等往往難以客觀量化,所以,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予以酌定。如果以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開展工作的全部時長作為加班時長,則有失公平。□百事通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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