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紀九十年代末,某縣借口搞小城鎮(zhèn)建設(實際上是想修門面房出租為小團體牟利),大肆違法拆遷。在無任何安置和賠償?shù)那闆r下,硬是動粗將一位年逾七旬的老人,從僅有賴以活命的一間破屋中趕出,與他相依為命的殘障兒子還被毒打致傷。一位姓劉的小伙子略通法律,路見不平出面幫老人治病,又義務代寫狀子上告法院,并給筆者所在媒體熱線電話投訴。媒體排除各種干擾仗義直言,將這一賅人聽聞的事件公諸于眾。然而就在輿論壓力下,縣上將受害者草草安置的同時,那位劉姓小伙子先是不斷受到恫嚇和威脅,繼而以過去涉嫌“偷牛”為由,被當?shù)毓矙C關刑事拘留,而其妻則同時被鎮(zhèn)計生人員拉進了醫(yī)院……記者對此義憤難平,但面對這些強勢部門的“執(zhí)法”,卻也無可奈何。而“槍打出頭鳥”的結果則是百姓們再無人出面喊冤,而鎮(zhèn)政府的“小城鎮(zhèn)建設規(guī)劃”得以順利實施,而今諸多官員們每年仍從中得到豐厚的實惠。
勾起筆者在此舊事重提的誘因是近日在網(wǎng)上看到法學界出現(xiàn)的一個新概念——選擇性執(zhí)法。該說法的出現(xiàn)猶如一道“萬丈光芒的燈塔”照亮了筆者的心頭,使多年來耳聞目睹雖感到事出蹊蹺,卻又百思不得其解的許多社會疑團豁然開朗。猶如當年拜讀吳思先生《血酬定律》、《潛規(guī)則》,它的“尋租說”給官場腐敗找到了精確的注腳。愚笨如我者而今方明白原來法是死的,而執(zhí)行者則有喜惡寬嚴之分。比如某些城市發(fā)廊里每每有涂脂抹粉的小姐倚門招俫顧客,據(jù)說她們藏圬納污常常搞色情服務。于是各路人馬義憤填膺呼嘯而來,一棍子下去砸爛招牌、封掉大門,將從業(yè)者一網(wǎng)打盡;然而在各式高檔賓館娛樂場所里的赤裸裸色情表演,乃至賣淫行為卻乏人問津;就在月余前,京城某區(qū)法院為區(qū)區(qū)1.7萬元物業(yè)費,竟星夜出動十幾部警車百余名人員兵分多路將業(yè)主們從被窩里掏出,從而演示法律的“威嚴”。網(wǎng)民們?yōu)榇速|疑的一個理由便是:報載全國包括各級政府在內拖欠民工工資達三千多億元,將一個愛民的溫總理急得上火,卻罕見哪家法院向大宗拖欠者動幾下真格的,捉將官去。這些便是“選擇性執(zhí)法”的奧妙所在。
“順我者昌,逆我者亡”是“選擇性執(zhí)法”的鐵律之一。在這些執(zhí)法者看來,上述筆者耳聞目睹過的那位劉姓青年過去如果偷過牛,或事不關己,或“尋租”余地不多,盡可以長期視而不見;一旦你敢在“太歲頭上動土”,哪怕你從未“偷牛”甚至連一根“牛毛”都未碰過,也要從“雞蛋里挑出骨頭”,甚至“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非要給你上一下“發(fā)條”,讓你嘗嘗“犯上做亂”的厲害。此類最典型的一個例子莫過去,去歲東南某地一官員多年反映上司嚴重腐敗,無奈穿上“防彈衣”,轟動一時為國人所矚目。然而時過一載,他反映數(shù)載的問題迄今沒有回應,倒是他本人經(jīng)濟加生活糗事一堆見諸報端,而且迅即鋃鐺入獄,被“從重從快”。而在加之于他的眾多罪名中偏偏既無有“誣告”二字,也未見還被反映者們一個“清白”。
“欺軟怕硬”、“柿子只揀軟的捏”。是“選擇性執(zhí)法”的不二法門。在這些執(zhí)法者眼中,法律就是一個可軟可硬的紅苕而已。他們心中人人揣有一個賈雨村手中的“護官符”,對于誰的來頭大小,誰的后臺軟硬一清二楚。因而“哨棒”呼呼作響之處,未傷“老虎”毫毛一根;屢有斬獲的“蒼蠅”,也多是為了應付差使或“尋租”不成的犧牲品。這幾年常常暴出的占用幾千畝土地開發(fā)證照全無卻乏人問津,小攤小販則被“嚴格執(zhí)法”得“雞飛狗跳墻”;貪官一貪動輒千萬億元卻每每有“立功表現(xiàn)”而“刀下留人”,草民討薪動手則被“格殺勿論”;坐奔馳、寶馬者撞人橫行無忌,給電動、摩托、出租找茬者則不勝枚舉。不能說只打老虎不管蒼蠅,不能說不管市容,不對橫穿馬路者處罰才對。但若對老虎吃人視而不見,而對小毛蟲喝五吆六,則難逃有“選擇性執(zhí)法“之嫌。
“選擇性執(zhí)法”自非今日才有的“新生事物”。遠的無暇追溯,五十年代動輒拿“知識分子”開刀,后來的一搞各種運動便用“地富反壞右”說事,也許能算上而今“選擇性執(zhí)法”的濫觴。所不同的是昔日的“選擇”基本上是人類劣根性和極左思潮作祟,而今則多夾雜有經(jīng)濟利益的驅使。它的根源和病灶顯而易見,路人皆知;如何醫(yī)治則非三言兩語所能講清,也非一招一式所能根治。但其危害則隨處可見不可小覷。法律之所以成為法律,法律之所以與“律條”有別,就在于其公正性和同一性。對上寬松無度,對下威嚴有加的“法律”,不配稱作法律;欺軟怕硬、整治排斥異己式的執(zhí)法,更與法治、民主相悖。長此以往讓“選擇性執(zhí)法”橫行無忌,將動搖公民的法治信念,對法治建設產生毀滅性打擊;如果容忍這種“選擇性執(zhí)法”存在、漫延,這個社會將無公理,代之而行的則是“叢林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