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資不可以用虛擬貨幣發(fā)放 約定工資要注意采用書面合同等足以確認的形式
日期:2024-12-03   來源:陜工網—陜西工人報

【案情】

2021年6月,周某入職數某公司并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周某擔任高級工程師,試用期2個月。2021年8月,數某公司認為周某個人技能不符合公司要求,通過人事部門向其發(fā)送了解除勞動合同郵件。離職后,周某認為入職時曾與公司商定月工資為4.5萬元,其中2萬元是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剩余2.5萬元通過虛擬貨幣USDT的方式支付,但在任職期間,虛擬貨幣部分并沒有發(fā)放。

周某與公司協(xié)商不成,遂申請勞動仲裁。后因對仲裁結果不服,周某又訴至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要求數某公司根據入職時商定的工資標準支付拖欠的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

法院經審理,根據最高法、中央網信辦等十大部門發(fā)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規(guī)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fā)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案涉USDT即泰達幣作為虛擬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流通。

本案中,案涉《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周某的每月稅前工資為人民幣2萬元。周某雖主張另有2.5萬元以數字貨幣USDT的形式支付,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數某公司同意在勞動合同約定的2萬元工資標準之外額外向其發(fā)放工資,且以虛擬貨幣而非法定貨幣為工資標準的約定,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違背公序良俗。因此,法院對周某關于數某公司以虛擬貨幣形式向其額外發(fā)放每月工資2.5萬元的主張不予采納。

此外,本案中,數某公司單方面通知周某解除勞動合同,但未就解除原因提供客觀有效的證據,法院認定數某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鄢龜的彻疽阎Ц督o周某1萬元“解雇補償金”,數某公司還應向周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萬元。

綜上,法院判決數某公司向周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萬元。

周某不服,提起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進行工資方面的相關約定時,務必注意避免在法定貨幣之外約定以虛擬貨幣作為工資的構成,勞動者有權拒絕并要求用人單位以人民幣明確約定并支付工資。此外,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約定工資時,要注意采用書面合同等足以確認的形式,并注意保留相應證據,否則,其相關主張會因證據不足得不到采信。

□張燕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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