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為什么要規(guī)定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答:《工會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因為工會離退休人員的各項費用是不應由工會經費承擔的。工會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等多項開支不計入工資總額,也不計提工會經費。同時,辦了退休手續(xù)的人員,已經不再是工會的正式會員,不繳納會費,只保留會籍。因此,應和其他部門離退休人員一樣對待,由離退休人員所在的各級地方財政負擔。如將離退休人員的退休費用擠入工會經費開支,勢必影響工會正常活動的開展。
為妥善解決這一問題,全國總工會與財政部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取得了如下一致性意見: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離休、退休費由同級財政支付、醫(yī)療福利費用等,享受政府工作人員的同等待遇。《工會法》的規(guī)定即是根據全國總工會和財政部協商的結果作出的相應規(guī)定。
這一規(guī)定,明確了縣級以上各級工會離休、退休人員各項待遇的開支渠道,較為妥善地解決了縣級以上各級工會離退休人員的待遇問題,解決了工會老干部的后顧之憂,有利于調動他們的積極性,穩(wěn)定工會的干部隊伍。從實踐中執(zhí)行的效果看,也是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