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草案)》將勞動仲裁明確寫進了勞動合同無效認定和撤消的程序中。而且,《草案》明確規(guī)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依照《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也就是說,勞動仲裁法定前置條件仍是《勞動合同法》必須遵循的規(guī)定。筆者以為這是不妥當?shù)摹?BR> 勞動仲裁收費過高,處理一起勞動爭議收費420元,而到法院只收50元;受理期限太短,60日內;處理欠公平。由于勞動仲裁依附于行政機關,缺乏有效監(jiān)督,難保公正、公平;效率比較低下。勞動仲裁浪費了當事人的時間、精力、財力,效果往往不甚理想。這些情況使不少勞動爭議對象,將仲裁當成“走過場”,最終目的是上法院。
勞動仲裁與仲裁的內容也大相徑庭。按照仲裁法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然后一裁終審。沒有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不予受理仲裁。勞動仲裁卻違背了這一宗旨,無論爭議雙方是否愿意,都要強制仲裁。這樣的仲裁結果,自然不能令人信服。
勞動仲裁不倫不類。說它是司法吧,它不是;說它不是司法吧,它又是勞動爭議進入司法程序的前置條件,沒有進行仲裁,法院還不能受理。不倫不類的勞動仲裁,已經嚴重影響到正常的勞動爭議處理,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批評,要求修改《勞動法》的呼聲越來越高。如果,再在《勞動合同法》中強調勞動仲裁,會與民意相違背,也缺乏發(fā)展觀點。
《勞動合同法》作為新修訂的法律,應當與時俱進,弱化勞動仲裁的影響,并明確當事人有自由選擇仲裁和司法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