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請問:縣級工會組織能否參加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審理工作,有什么權利?郭先生
郭先生:
修改后的《工會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有同級工會的代表參加,作為三方代表之一,共同裁決勞動爭議案件。
同級工會參加勞動爭議的仲裁,有助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爭議案件作出及時、公正的裁決。
基層工會組織不參加仲裁委員會。但是,職工認為企業(yè)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基層工會和上級可以為其提供咨詢、代理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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