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名兼職的工會委員,因參加工會組織的活動,公司要解除我的勞動合同,請問:我該怎么辦?
渭南 古月
古月同志:
職工參加工會活動和工會干部依法履行職責是職工和工會干部的基本權(quán)利,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jù)《工會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和工會干部因履行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并補發(fā)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在具體工作中,對于這兩種處罰究竟適用哪一種,應征求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當事職工或工會干部的意見。如果職工或工會干部本人還愿意回原企業(yè)工作,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用人單位恢復其原工作,并補發(fā)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這里的“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如果職工或工會干部本人不愿意再回原企業(yè)工作,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用人單位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在對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或工會干部每滿一年工齡給予一個月平均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之外,再給予職工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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