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條例》對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有哪些要求?
答:《條例》規(guī)定信訪人可以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并對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明確了三個方面的要求:一是規(guī)定信訪人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同時對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等情形,作出了相關規(guī)定。二是規(guī)定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走訪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應當推選不超過5人的代表。走訪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進一步壓實屬地責任,規(guī)定各級機關、單位應當認真接待處理群眾來訪,把問題解決在當地,引導信訪人就地反映問題。三是規(guī)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在機關、單位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等行為。
責任編輯: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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