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濤是北 京 市鐵路局豐臺工務段線路工。2006年12月,楊濤上班時碰傷頭部,半月后砍傷妻子孩子自殺身亡。在海淀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 “自殺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法律條文拒絕楊濤家屬的工傷認定申請后,日前,此案經(jīng)過二審改判,法院認為楊濤自殺屬于因公死亡,終審判決海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此事重新處理。
這起案件由此成為首例確認自殺為工傷的司法判例。
幾年前,孟祥敏經(jīng)人介紹,和從山西鐵路學校畢業(yè)的楊濤成了親。婚后,小兩口的日子過得幸福美滿。結(jié)婚一年后,他們的兒子楊潭露出生了。
然而,在2006年,楊濤在一次工作事故中受傷了,但是誰也沒有料到,這次的事故會釀成一場悲劇,讓幸福的三口之家從此以傷痛定格。
2006年 12月1日,孟祥敏帶著露露出去玩,回來比較晚。進屋后孟祥敏看見楊濤在炕上躺著不動,還以為是楊濤生病了,趕緊關(guān)心地詢問楊濤,卻發(fā)現(xiàn)楊濤頭上有傷,涂著紅藥水。楊濤解釋這是干活碰的,在一個小診所看了看,沒拍片子。
因為是小傷,孟祥敏也就沒往心里去。可過了兩天,楊濤說頭疼、惡心。 “我以為他是感冒了,可吃了感冒藥仍不見好。我說你得去看看,他說 ‘我找單位,讓單位派人跟我去’。”
12月13日,楊濤去了單位,14日下午回來。孟祥敏問楊濤單位有沒有派人一起去,卻聽見楊濤說 “單位不管,讓自己看。”
在孟祥敏記憶中,受了傷單位不給看,不是頭一回,記得2003年有一次,楊濤抬鋼軌時砸斷了腿,在豐臺住了兩個月院,也都是自己花的錢。
2006年12月15日凌晨,楊濤突然從廚房拿來菜刀,砍向熟睡中的妻兒。將妻子和兒子砍傷后,他割腕自殺。
司法精神醫(yī)學鑒定結(jié)論揭開了楊濤家人心中的謎團。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心對楊濤案發(fā)時的精神狀態(tài)進行了司法精神病鑒定,?“對其腦組織的病理解剖結(jié)論支持腦震蕩所引起的病理改變。據(jù)此推斷被鑒定人頭部受傷后出現(xiàn)了頭暈、頭痛、失眠等腦震蕩后綜合癥狀表現(xiàn),并出現(xiàn)抑郁情緒”。結(jié)論是: “被鑒定人作案時存在嚴重抑郁情緒,其作案動機受情緒障礙的影響,在抑郁影響下發(fā)生擴大性自殺。”
于是,楊濤的妻子向海淀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要求將楊濤的自殺死亡認定為因工死亡。
2007年5月,海淀勞保局作出工傷認定結(jié)論通知書,依據(jù)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認定楊濤于2006年11月27日發(fā)生的頭頂部皮裂傷3cm的傷害為工傷;對于楊濤于2006年12月15日的死亡,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海淀勞保局的認定,讓楊濤的親屬難以接受。他們認為,楊濤遭受工傷后,出現(xiàn)頭痛、頭暈、惡心、嘔吐、失眠等腦震蕩表現(xiàn),同時出現(xiàn)了精神異常。對此,單位未及時安排作進一步的醫(yī)學檢查,導致傷情進一步惡化,并最終導致一死兩傷的慘劇。根據(jù) 《工傷保險條例》,應認定為工傷。
于是,楊家人一紙訴狀與海淀勞保局對簿公堂。2007年11月,海淀區(qū)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楊濤于2006年11月27日所受的頭頂部皮裂傷傷害應認定為工傷,卻否定了自殺屬于工傷。
同樣,為楊家人負責代理此案的北京國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樂平看來,楊濤的死亡應該適用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楊濤是在上班的時間、上班的地點、因為工作而受的傷,由于單位沒有為其安排科學、合理的治療,致使傷情加重,進而直接導致死亡,楊濤的死亡與其在工作中受傷有著直接的因果關(guān)系。 “頭部傷、外傷性精神病、死亡是一個事件不可分割的三個階段,因此楊濤的頭部傷、外傷性精神病、死亡均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均應認定為工傷。把三個階段分割開來,前面是工傷,后面的不是工傷,讓人匪夷所思。”
于是,孟祥敏在法定期限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了海淀勞保局關(guān)于2006年11月27日頭頂部皮裂傷為工傷的認定,同時撤銷12月15日死亡不予認定工傷和視同工傷的決定,要求其 “對孟祥敏關(guān)于楊濤頭部受傷后造成外傷性精神病并導致擴大性自殺為因工死亡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法制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