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限為1年,試用期竟約定了12個月!如此咄咄怪事,出現(xiàn)在河南省南陽市的一家汽車維修廠。不久前,該廠負責人按照要求,在向南陽市臥龍區(qū)勞動保障監(jiān)察大隊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工資發(fā)放花名冊和社會保險繳費憑證等用工資料時,“不小心”將與員工簽訂的三份離譜勞動合同一并“抖”了出來。
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試用期的長短決定于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為1年,試用期卻為12個月。這份完全一邊倒的勞動合同為何能夠順利簽訂?這是我們不得不認真思考的事情。
作為用人單位的汽車維修廠,當然知道這樣做是不對的,是違反國家相關勞動法規(guī)的,之所以出此下策,知法犯法,目的無非是為隨時辭退打工者鋪好后路,或是為了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
如果說汽修廠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違法“可以理解”的話,那么這份條款明顯不利于自己的勞動合同,作為勞動者一方又為什么在上面簽字畫押呢?一種可能是勞動者確實不了解勞動法方面的相關規(guī)定,屬于糊里糊涂被工廠誘騙著簽訂了;另一種可能是勞動者也知道這樣的勞動合同不妥,對自己不利,但要是不簽,就得不到這份工作,屬于被迫簽訂的。
所以,勞動部門除了要繼續(xù)加大宣傳力度,讓勞動者掌握更多勞動法方面的知識,從政府層面上幫助勞動者提高自己的地位,增加勞動者在同用人單位對話中的話語分量,還要加強監(jiān)督和處罰力度,增加那些不守規(guī)矩的用人單位的違規(guī)成本。
而從工廠的角度來說,簽訂這樣的勞動合同,完全是一種僥幸心理。因為按照勞動法規(guī)的規(guī)定,即使處在試用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也必須是員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另外,試用期間單位也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所以,奉勸那些總想在勞動合同上打小算盤的用人單位,還是規(guī)規(guī)矩矩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