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學生彭某代表所在院系參加學校組織的足球聯賽時,被對方球員不小心踢傷,導致右側腎臟被切除,近日,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彭某的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彭某拿到了8萬員的賠償金。
2003年11月21日下午,彭某與高某分別代表自己所在院系參加學校組織的足球聯賽。16時50左右許,彭某所在學院球員長傳球,前鋒高某上前沖搶射門,作為守門員的彭某出門撲球,二人發(fā)生碰撞,彭某受傷倒地。事后被送往醫(yī)院,楊凌示范區(qū)醫(yī)院診斷為:右腎破裂;腹膜后血腫;升結腸腸壁挫傷。2003年11月21日至12月20日,彭某住院治療,右側腎臟被切除。經委托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鑒定。彭某構成六級傷殘。于是彭某將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和高某告上法庭,要求進行賠償。楊凌區(qū)法院認為,足球比賽是具有高度危險和激烈對抗性的競技體育運動,要求雙方隊員充分拼搏競賽。該項運動的性質,決定了參賽者難免地存在著潛在的危險性。參加比賽的人員都應該意識到有可能傷及他人,也有可能被他人所傷的事實。自愿參加該項運動,應視為愿意承擔風險。比賽過程中,正當的競技行為或被判技術犯規(guī)的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致害人主觀上并無侵害受害人的故意。雙方球員對引起損害的后果均沒有過錯。彭某稱學校組織體育活動未進行安全教育,在自己受傷后未及時治療,但其不能證明學校行為與其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兩被告均不構成侵權,對彭某的損害后果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組織比賽,原告彭某及被告高某代表其所在院系參賽,為學校的榮譽和利益而競賽,原告在比賽中發(fā)生損害,應由被告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對原告的損害后果予以一定的經濟補償。被告高某無經濟能力,不承擔責任。彭某構成六級傷殘,其傷殘者生活補助費依照有關規(guī)定為63308.9元。對其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應予認定。因二被告均不構成侵權,原告請求精神損失費50000元的請求,無法依據,不予支持。彭某認為判決事實不清,校方未盡到安全防范責任。于是又上訴到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法院審理查明,最后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由西北農林科技大學補償彭某經濟損失78000元,包括已支付醫(yī)療費13774元。由高某補償彭某經濟損失人民幣2000元。駁回彭某的其他請求。彭某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最后以8萬元的補償終告結束。 ■本報記者 毛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