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陜西工人報》3月7日《權益·保障》版中的《誰借用“試用期”盤剝勞動者》一文,頗有同感。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玩弄、盤剝勞動者的現象如今在一些企業(yè)特別在一些小型私有企業(yè)中確實較為普遍,但由此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的事例也時有所聞。筆者近日就又聽到了一例。
重慶市萬州區(qū)一私營企業(yè)去年6月初招收了30名工人,到了年底即工人們的6個月的試用期滿后,企業(yè)主卻以“不勝任此工作”為由將其全部解聘。今年春節(jié)一過,這家企業(yè)又招收了30名工人,其中有11名就是上次解聘的。2月底的一天中午,該企業(yè)突然停水,企業(yè)主將水龍頭打開后而忘記了關上,便外出辦事去了。下午2點水來了企業(yè)主還未回來,但工人們卻看著“嘩、嘩、嘩”的流水而無一人上去關掉,反倒全部“溜”出了工場,結果水淹沒了機器、原材料及一些半成品等,損失很是慘重。
夜讀散文家、翻譯家、文學評論家梁實秋先生文集,其中的一篇幽默短文讓我啞然失笑,聯(lián)系到前面所舉那位私有企業(yè)主的做法,似乎又有所悟。文如下:“一主人,雇請一仆人,開列了一篇詳盡的工作大綱。一天,主人落井,大聲呼救,仆人則慢騰騰地取出工作大綱對井里的主人說,等我看看,有沒有救你出井這一項。”
主人平時不把仆人當人看,導致了仆人的見死不救。那些工人的做法的確有些過頭,不值得稱道更不應仿效,但若不是那位私有企業(yè)主“玩”法欺工人,工人們又怎會見難不幫?《勞動法》第3章第21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內確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安全紀律的,或嚴重失職的,予以辭退無可厚非,也符合《勞動法》第25條之規(guī)定。但到期后不論條件不論表現一概走人,則就是“玩”法鉆空子了。而這種“玩”法當然會傷了工人們的心,其結果往往會害了自己。
“職工的心,企業(yè)的根”。這句話是誰說的不記得了,但確實是一句至理名言。人是有感情的。你關心他,理解他,他就會更加熱愛你;你欺騙他,甚至鉆法律的空子玩弄他,就會產生“離心力”。古人有“玩火自焚”之警句,而那位私有企業(yè)主的“玩法害己”之教訓,有關經營者更應該汲取。
■譚賢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