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于2002年7月畢業(yè)后到一家公司工作。2004年11月,我向公司請假4天。4天后,我到公司正常上班。但是,12月我突然接到公司一份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稱我已經曠工四天,屬于嚴重違犯公司制度,可我從來沒有見過這項制度,請問:公司對我作出的處理合法嗎?
渭南 同明
同明同志:
法釋[2001]1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4條之規(guī)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據此,合法有效的規(guī)章制度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內容合法;二是制定程序合法;三是內容要向勞動者進行公示。就公示義務來看,你們公司沒有依法履行,因此,公司不能依據該規(guī)章制度對您作出曠工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