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化的討薪行為
年關在即,積累了一年的辛苦錢而不能如期收入囊中,民工們的急迫心情不難想象。為了討要一年的血汗錢,跳樓自殺者有之,徒步回鄉(xiāng)者有之,群體挨打者有之,似乎一年的收入還需要打拼才能取得。
一年一度討薪急,有人戲稱農民工實行的是“年薪制”:工資一年支付一次。把這個極其不匹配的概念套在農民工身上,實際上表現得更多的是無奈。在眾多的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中,建筑業(yè)及其相關行業(yè)尤其嚴重。
鏡頭一
10月24日,北京富力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辦公樓前,100多名民工正在靜坐討薪。辦公樓里協商解決糾紛的會議正在舉行。下午4時許,大門突然被關閉,緊接著,一些頭戴安全帽、手持滅火器的人沖向民工噴灑滅火劑,頓時民工被煙霧籠罩。接著,80多名手持鐵棍、鐵管的人對民工大打出手。在不到20分鐘的時間內,除一部分民工逃出外,余者全部被打倒,45人被打傷,兩人生命垂危,富力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辦公樓前血跡斑斑,混亂一片。
鏡頭二
10月25日上午,遼寧省沈陽市7名農民工由于得不到應有的勞動報酬,集體服下了大量的安眠藥片。7人中,4人病情較重,出現了深度昏迷的癥狀,另外3人也有顫栗、發(fā)冷等癥狀。中毒最輕的山東農民工謝國柱說,他們是集體買的藥,大部分是安眠藥和感冒膠囊。每人都吃了50片以上,最多的吃了100片。
混亂的用工行為
從小農經濟一步踏入契約化的市場經濟中,農民工一下子還難以適應。當他們經過幾年的歷練,慢慢緩過味兒來后才發(fā)現,他們面對的合同卻是已經被褻瀆了的條款。
來自山西侯馬的章先生有幾年的打工經歷,對勞動合同很有看法。他說:“如果勞動合同是公正的,我非常愿意簽訂。公正的合同對于我們打工者來說,那就是護身符啊。但問題是,現在的合同是誰制訂的?是老板、是包工頭,他們寫的那些合同條款,只要有點文化的人都能看出,他們是給我們挖好了坑,就等著我們往里跳呢。這種霸王條款誰敢簽?”
制作鐵藝的蒙先生面對合同也只能無奈地搖搖頭。去年末,他們承攬到一項大工程,雖然簽訂了合同。但從一開始對方就拖著不給錢,等工程完工后,還是不給。無奈之下,他們只能求助于法律。毫無疑問,他們勝訴了,但對方就是不執(zhí)行法院的判決。“我們真的想把裝好的鐵藝拆下來,但是又不敢,私人財產受法律保護。我們可是守法公民。”
農民工需要合同,但是他們卻沒有能力主宰能否與勞動力需求方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知道簽訂什么樣的勞動合同。2004年3月間,湖南省社會科學院農民工研究中心對部分農民工做了調查。他們在長沙市擇點,對439戶進城農民工的生存狀況與面臨問題進行詢問。在有關簽訂勞動合同問題的選擇上,結果令人吃驚:幾近80%的農民工沒有簽訂合同。進一步分析顯示,盡管簽訂勞動合同的人甚少,但多數人認為簽訂合同非常重要。其中,選擇“很重要”的占49.4%,“比較重要”的占23.2%。對于簽訂勞動合同的意義,他們也有一定的見解:37.6%的人認為“當出現勞動糾紛時有章可依”,36.9%的人認為合同可以使“工資待遇有保障”。無獨有偶,重慶市農調隊在今年8月31日公布對農民工的調查顯示,多數農民工未能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在“為他人打工”的77名農民工中,與用工單位簽定了勞動用工合同的農民工僅占27%,也就是說未與用工單位簽定勞動用工合同的農民工占73%。而且由于沒有合同,多數農民工面臨用工單位不受約束地解除勞動關系的壓力。其中21%的農民工感到有隨時可能被用工單位辭退。對于難以占有法律信息優(yōu)勢的農民工來說,一份勞動合同所隱含的內容是他們絞盡腦汁也想不到的。沒有公平合同的農民工怎樣捍衛(wèi)自己的勞動報酬權益呢?當契約經濟遇到了霸王條款、遇到了無效合同時,農民工難道只能暗自哭泣?
變革之路在何方
農民工工資不能按時發(fā)放,工資一拖再拖累計起來就是一筆巨款,領取的風險也會與日俱增,而巨額勞務費則會誘使諸多的二老板或者三老板們鋌而走險攜款逃匿。因此,打破這個無奈的“年薪制”或許是解決問題的關鍵點之一。
溫家寶總理去年底為重慶農婦熊德明討要工資,掀起了追討工資的高潮。各地好消息頻傳,當年追回的拖欠工資總額達到了215億元。對于主要承擔追討農民工工資任務的勞動保障部門而言,當時的工作緊張程度非比尋常。不過,這種被動的解決欠薪問題的方式,卻并非良策。從今年開始,一些地方針對建筑行業(yè)容易發(fā)生拖欠工資的情況,出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辦法。
今年8月份,北京市西城區(qū)出臺政策,要求建筑企業(yè)對農民工工資全面實行“月支付、季結算”。10月份,從天津市勞動保障局傳出消息,針對建筑企業(yè)拖欠工資問題,已經出臺了適合地方的處理辦法。
實際上,在各地紛紛采取有效措施的同時,9月初勞動保障部和建設部聯合已經頒布了《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這個辦法對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企業(yè)經常出現的拖欠工資等情況作出了規(guī)定。其中明令企業(yè)應將工資直接發(fā)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fā)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企業(yè)可委托銀行發(fā)放農民工工資。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一個新的司法解釋。明確了參與完成工程建設的農民工,如果沒有按時拿到工資,可以直接起訴這項工程的發(fā)包人。法院也可以同時把工程的分包人列為被告。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的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就在11月10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對歲尾容易出現的工資拖欠給出明確的指示,并在此基礎上對農民工的勞動保障權益作出了一系列規(guī)定:繼續(xù)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今年年底開展一次檢查,督促地方和企業(yè)落實清欠計劃;加快清理和取消針對農民進城就業(yè)的歧視性規(guī)定、不合理限制和亂收費;加大勞動監(jiān)察執(zhí)法力度,完善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落實最低工資制度。嚴厲查處拖欠克扣工資、隨意延長工時、使用童工和因勞動環(huán)境惡劣而損害人身健康等問題;農民工集中的、工傷和職業(yè)病風險程度比較高的建筑、礦山等行業(yè)作為重點,大力推進農民工工傷保險等等。
而已經開始實行的《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更是維護勞動者權益的有力武器。
又到年關了,但愿農民工尤其是建筑行業(yè)的農民工,今年的日子會好過一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