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規(guī)定,職工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11月18日,在河南鄭州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友愛印務有限公司采訪時我們了解到,該公司工人要求成立工會組織,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公司有關領導則表示,必須經董事會研究同意后才可成立公司工會。
該公司系民營企業(yè),由于沒有成立工會組織,企業(yè)侵害工人利益的事情發(fā)生后工人的呼聲無處表達。在這種狀況下,工人越來越需要自己的“代言人”,要求公司成立工會的呼聲越來越高。然而,該公司有關領導并未滿足工人們的要求,以成立工會必須經公司董事會研究同意為由,到現(xiàn)在還拖著不建立工會組織。為此,工人們意見很大,企業(yè)經營生產也受到了一定影響。一些工人說,由于公司沒有工會組織,企業(yè)與工人的勞動關系比較緊張,工人在企業(yè)幾乎沒有民主權利可言,如同機器的零件一樣想怎樣拆卸就怎樣拆卸,在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及工資權益上很難得到有效保護。
根據(jù)工人們反映的情況,我們對該公司有關負責人進行了采訪。這位負責人在談到工人要求成立工會時說,工人要求成立工會并不算錯,問題是成立工會不能說工人想成立就成立,必須經過公司董事會研究同意后才可成立。該負責人還對記者稱,如果工人想成立工會就成立豈不亂了套?
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群眾組織。《工會法》第三條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對照此規(guī)定,該公司有關負責人的說法顯然有失偏頗。
《工會法》第十一條還規(guī)定:“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產業(yè)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yè)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可見,從法律層面上說組建工會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而并非是必須經企業(yè)董事會批準。 ■馮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