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回避,目前,中國的上訪人數(shù)日見增多,這是個事實。這個事實為什么會發(fā)生,如何解決才是問題的關鍵。
據(jù)查,引起上訪的主要原因是房屋拆遷、土地占用、下崗失業(yè)、環(huán)境污染、黑社會橫行、政府亂收費等等。看來,上訪大軍形成的主要根源是行政管理問題。
本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行政相對人)如果對行政管理有不同意見,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行政相對人可以有如下救濟途徑供選擇:
1、申請上級行政機關復議;
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對行政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比如房屋拆遷案件,如果公民對拆遷補償不滿意,有權拒絕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合同。這樣,拆遷人就會向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裁決。如果公民對該行政裁決不服,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提出復議申請,也可以直接以裁決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上訴。盡管這法律程序清楚明白,也便于操作,可在實踐中,為什么公民對行政行為怨聲載道,卻很少有人去復議,更少有人去起訴呢?而非要選擇那條危險而又充滿艱辛的上訪之路呢?
找到了這個問題的答案,毫不夸張地說,就找到了解決中國社會問題的癥結所在,就會推進法治建設。
首先說行政復議。大部分公民,一旦明白了行政復議是怎么回事,脫口就說“官官相護”,因此,除了法律設定的復議程序前置的特殊案件之外,幾乎找不到行政復議案件。這等于宣布《行政復議法》失去了存在的價值。
其次談行政訴訟。行政訴訟俗稱“民告官”,但典型的行政訴訟歷史極短,應當從1989年4月4日我國制訂的第一部《行政訴訟法》起算。這也就難怪我國公民對行政訴訟感到很陌生了。其實,自秦漢以來,中國的司法就一直處于行政的統(tǒng)治之下,滲透著濃厚的“官本位”思想色彩,缺少民主法治、官民平等思想的光輝,從未出現(xiàn)過真正意義上的司法獨立。一個現(xiàn)實是,中國百姓有幾個不怕官的,有多少人一見到官就兩腿發(fā)麻,渾身打顫,不到萬不得已,是不會找官解決事情的,因為他們清楚,小民一進大堂,官員就要制造威勢,就要給小民過堂,各式刑具就派上了用場。這個意識正象拉馬克“獲得性能夠遺傳”理論所證明的那樣,經(jīng)過國人的代代相傳,已經(jīng)深入國人人心、血液、脊髓。再加上對行政訴訟的陌生感,公民對“民告官”自然就有與生俱來的恐怖心理,遇見法律問題,腦子里立即閃現(xiàn)出“官官相護”的丑惡、官員兇神般的猙獰、小民的鮮血和雞食米般的叩頭等等場景。有了這樣的理念,哪敢直面相對法律,只有避之猶恐不及了。
再次,公民沒有建立起對法律、法院、法官的信任。據(jù)查,我國成年公民直接參加過訴訟的比例小的可以忽略不計。而沒有參加過訴訟,對法院、法官和法律就沒有直接的感受,全然是道聽途說的印象。這些印象除了反映公民法律意識淡薄、普遍輕視法律,注重人情,注重金錢賄賂之外,進一步加深了公民對法律、法院、法官的不信任。
這怨不得公民,事實上,我們的司法也確實存在腐敗現(xiàn)象,存在著立案難、遲延判決、判決不公和執(zhí)行難等問題,尤其是行政案件,行政干預司法現(xiàn)象很普遍,從立案、判決到執(zhí)行,每一步對公民來說都充滿艱辛和風險。而法院呢,從立案到執(zhí)行幾乎步步請示,否則就是劈頭蓋臉的麻煩,因為被告是行政機關呀!權大于法呀!
如此這般,公民還能真心實意地擁護法律、依賴法律嗎?
既然官沒有建立起對民的信譽,民也就無法建立起對官的信譽,反之亦然。既然公民沒有充分的理由信任上級行政機關而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既然公民缺乏法律理念,沒有足夠的事實讓他們信任法官的公正性,那么,一旦出現(xiàn)官民情緒對立現(xiàn)象時,公民將會用什么方法解決呢?這時的公民想到的就是祖宗遺傳的辦法,也是從三皇五帝到如今老百姓一直信賴的道道——三五成群,成群結隊,找高官上訪,這無疑還是清官思想作祟的結果, 是公民無可奈何的選擇。于是,經(jīng)過千辛萬苦,中央派出專項調查組。
這何時是個盡頭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可謂難矣! ■閔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