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6歲的華陰市林業(yè)局苗圃退休工人王博旺的家因別人非法生產煙花爆竹捻子發(fā)生爆炸而炸裂,卻得不到應有的賠償。官司打了兩年多,法院最終竟撥回了他的訴訟請求。官司敗訴不僅使他為打官司花的5000元立案費、鑒定費付諸東流,而且以法律維權的漫長道路使他的精力和財力都不堪重負,一場明顯的錯判官司只因他無力上訴而錯過了上訴期。為此他帶著憤怒、困惑、委屈和淚水來到華陰市工會法律援助中心,希望得到法律的援助。援助中心的律師對案件進行充分研究后認為這是個錯案。華陰市工會對此十分重視,積極與市人大、市檢察院協(xié)商,研究解決對策,最終以檢察院提起抗訴辦法,使這個本已無法更改的錯案再次回到法律程序。
王博旺家住華陰市玉泉辦西玉村六組。2001年4月29日,他的東鄰王某在家中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的捻子時發(fā)生爆炸,現(xiàn)場墻體炸塌,房頂炸飛,一片狼籍。四鄰房屋不同程度受損。王博旺家的山墻多處裂開,最長裂縫達3米,墻體松動、走向,玻璃、機瓦炸壞,房屋結構嚴重受損,無法居住。事發(fā)后,他找王某賠償,王某將炸壞的機瓦更換后便不再積極賠償。后經人調解才答應用水泥抹裂縫,從此王某就不管了,并多次在村里辱罵他。迫不得已,2002年元月30日,他將王某告到華陰市法院,要求王某賠償房屋修復費8993元,立案費470元,鑒定費4200元。可法院一直拖而不判。經過兩年零3個月的苦苦奔波,2004年4月15日,法院終于做出判決,令他萬萬沒想到的是法院竟撥回了他的訴訟請求。從此他一病不起。
被告在家中長期非法從事易燃易爆物品的販運、加工、銷售,因生產條件極其簡陋,已發(fā)生多起爆炸事故,曾造成一死一傷的嚴重后果。鄰居多次阻止無效。對政府的三令五申,王某采取大門上鎖的辦法頂風生產,射避檢查才又致此惡果。王博旺滿希望法院能保護自己的利益,誰知法院竟置受害人的利益于不顧,卻為有錢人開脫罪責。明知法院判決不公,自己受屈,可長期的奔波勞累已使這個50多歲的老人身心憔悴,家庭的經濟困難已使他力不能支,萬不得已他才拖著病弱的身體來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研究了整個案件和法院判決書后認為,華陰市法院在案件整理中存在二大問題:一舉證責任分配不當。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對原告提高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可法院庭審中沒有要求被告舉證,錯誤地讓原告就爆炸與房屋破壞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二遺棄證據(jù),被告為原告換機瓦、拉來水泥抹裂縫,就能證明爆炸與房屋裂縫的因果關系,可判決書對此只字未提。被告的南鄰王桂花出庭證實爆炸損壞了自己的房屋,王桂花家距被告家爆炸地點較遠而原告緊挨著,受到損害應更大。可法院不綜合考慮,卻說沒有關聯(lián)性,輕易廢棄證據(jù)。而被告沒有提出一份有效證據(jù)能證明房屋受損與爆炸沒有關系。法院最終卻以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能有效證明房屋裂縫與爆炸的因果關系為由撥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明顯違背法律事實。
針對法院錯判王博旺無力上訴,且上訴期限已過的嚴峻現(xiàn)實,華陰市工會、法律援助中心并沒有停止依法維護職工權益的努力,他們積極聯(lián)系市人大,對該案進行監(jiān)督審查,并提請市檢察院對該判決進行抗訴,想方設法使該案重新回到法律程序中來。目前,華陰市檢察院已決定對該案提起抗訴,以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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