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工網(wǎng)——陜西工人報訊(記者 蘭增干)本報6月1日權益保障版刊發(fā)的《保潔員勸架身亡申請工傷被駁回》一文,近日有新進展。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7月20日行政判決駁回用人單位的上訴,維持原判,即維持西安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撤銷碑林區(qū)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撤銷西安市人社局行政復議決定書,責令碑林區(qū)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案情回顧:54歲的保潔員韓某和妻子都是西安市碑林區(qū)東關南街街辦轄區(qū)的保潔員,隸屬于某園林綠化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2019年5月8日下午14時左右,韓某在負責清潔的路段對面上廁所返回時,看到同事因他人張貼小廣告發(fā)生糾紛,遂上前勸阻,在此過程中倒地。后被120送往西京醫(yī)院搶救,于當日下午16時33分搶救無效死亡。
韓某家屬要求用人單位為韓某申請認定工傷,碑林區(qū)人社局審查后認為,韓某發(fā)病時,既不在工作時間,也不在工作崗位,制止他人撕扯、打架的行為也非其工作內容,故韓某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認定視同工傷的情形,不應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西安市人社局書面審查后,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碑林區(qū)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西安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碑林區(qū)人社局在第三人未能提供足以認定韓某死亡不屬于認定工傷情形下,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足。
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終審判決認為,韓某與其妻共同負責興慶路以西,柿園路口至加油站路段的清掃保潔工作,工作時間為17時至21時,案發(fā)時,系韓某與其妻交接班過程中,韓某去興慶路東側上廁所,發(fā)現(xiàn)同事武某因他人粘貼小廣告而發(fā)生爭執(zhí),韓某在勸解過程中倒地死亡。經查,“夫妻路”是此次上訴人公司保潔員較常見的工作模式,且上訴人公司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對此模式是絕對禁止的,因此,不能片面依據(jù)考勤表上韓某的工作時間為上午的記載,就作出韓某發(fā)生死亡事故不在工作時間的認定。此外,韓某去距離其負責路段最近的興慶路東側上廁所,系其與妻子交接班的過程中為解決生理需求而為,且韓某死亡事故是在阻止張貼小廣告過程中,因此,涉案的碑林區(qū)人社局與市人社局認定韓某死亡地點并非工作場所亦屬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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