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上的進步,有時,可能是現(xiàn)實的一面鏡子。比如,正進入三審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由于在受賄罪的適用范圍方面,擬將非國家工作人員納入犯罪主體中----也就是說,在職或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 “家里人”、 “身邊人”,如果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影響力索賄受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這樣一個修正,被司法界普遍贊同,一些學者甚至評價這是“反貪立法的一大進步,具有標本價值”。
這并非杞人憂天!“官員身邊人”的 “助貪”現(xiàn)象,長期存在并愈演愈烈。對“身邊人”的管束,從中紀委到相關部門,從黨紀到法律,一直未曾中斷,并層層升級。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頒布了《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10種新型腐敗現(xiàn)象作出清晰的法律界定,其中,就對長期置于模糊地帶的“特定關系人”有了法律上的說法,一舉突破了長期以來我國反貪實踐中的兩大難題:非身份犯的罪刑認定問題和特定關系人的界定問題-----這 “特定關系人”,其實指的也是 “身邊人”、“家里人”。
但是,在公眾的眼里,這個“進步”或許輕松不起來。一方面,人們看到,我們高高舉起反腐利劍,別有用心的人同時琢磨著“魔高一丈”的腐敗新招,以至于“反腐敗已進入管老婆兒子的時代”;另一方面,即使是修正案通過,令“身邊人”參與作案無法似從前那樣從法律網(wǎng)洞中全身而退或是從輕發(fā)落,但如果“腐敗成本”不足以抵擋巨大回報,不知道這 “立法上的進步”,又能在多大程度上阻擋腐敗者的貪婪之欲呢?
但頭頂著“黨紀法規(guī)”這把達摩克利斯劍,“身邊人”卷入腐敗的案件,從廣度到深度,仍大大超過以往,進而引發(fā)“三大”現(xiàn)象——腐敗的規(guī)模加大,對公共利益的侵蝕加大,查處腐敗的難度加大。有統(tǒng)計表明,近年來,被查處的貪官中,很多養(yǎng)有情婦,其中不少情婦是腐敗的直接參與者和受益者。
所以,如果僅憑刑法中增設了對“身邊人”的法律界定與定性,就認為能管住了“身邊人”的手腳,不免太樂觀,也低估了反腐的難度與艱巨。摧毀“身邊人”腐敗空間的根本之舉,是讓“影響力”沒有可以影響的市場,讓權(quán)力者無法利用身邊人釋放“影響力”;讓行政權(quán)力更多地退出經(jīng)濟和社會生活,壓縮錢權(quán)交易的空間。
只要權(quán)力的磁場一日不消,官員及其身邊人的腐敗,就一日難根除! (吳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