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山西黑磚窯事件震驚國內外,無論是媒體還是民眾,都對黑窯主慘絕人寰地迫害和壓榨農民工和未成年人表示極大的憤慨。雖然案件的追查還在繼續(xù),但筆者卻迫不及待地想知道這些泯滅天良的黑窯主們將受到怎樣的懲處?會不會像以往的黑窯主們那樣坐上幾個月的牢,外繳幾千元幾萬元的罰款就了事?
眾所周知,山西黑磚窯這樣的現(xiàn)象其實在全國各地已存在多年,且時常被媒體披露和被警方查處,然而在網上簡單地“百度”一下就會發(fā)現(xiàn),那些“黑窯主”受到的懲罰實在是太輕了!
2004年12月,安徽亳州市中級法院終審審結一起強迫職工勞動案件,以強迫勞動罪判處被告人吳某、畢某等6人兩年零六個月到八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0000元到2000元。吳某等人先后將外省籍民工羅某等5人招聘到渦陽縣耿皇鄉(xiāng)王樓的窯廠打工,并指使他人毆打、監(jiān)禁羅某等民工,以強迫他們繼續(xù)勞動。
安徽籍的李更新承包山東文登市東泉建材廠 (原姜家窯窯場),與被告人于永芳共同管理該廠,2006年2月份他們通過中介公司招收了一批外來民工,限制工人人身自由,強迫工人進行勞動。2006年11月16日,山東省文登市人民法院以強迫職工勞動罪,判處被告人于永芳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對被告人王會亮、張濤分別判處拘役6個月,各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2006年9月至11月,來自全國各地的20余名打工人員被騙至河南中牟縣一磚窯場,成為一群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包身工”,每天至少要工作20小時,吃飯不準超過20分鐘,上廁所不準超過3分鐘,即使如此仍被包工頭用棍夯、用锨打。2007年5月,中牟縣法院審理該案后認定,監(jiān)工操建軍、張有華、馬建超、孔海新的行為已構成強迫職工勞動罪,依法判處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這些犯下令人發(fā)指罪行的“黑窯主”們竟然不用將牢底坐穿,而此時,他們當中的很多人早已重獲自由,也許已在某個窯場的角落里開始奴役新一批的農民工了!
不過這些判例確實是有法可依。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增加了強迫職工勞動罪。新刑法第244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這本是一條落實勞動法、保護勞動者權利和自由的新增條款,卻為 “黑窯主”們打開了逃避應受懲罰的方便之門。
然而,稍微認真地分析一下就能看出,刑法第244條只有在單位合規(guī)合法、勞動關系合規(guī)合法的前提下才能成立。也就是說,這一條處罰規(guī)定只能適用于合法機構偶爾的強迫職工勞動行為。黑窯場這樣有計劃有預謀大規(guī)模奴役公民,絕對不應該適用刑法第244條,黑磚窯與“單位”根本不是一回事,童工與“職工”也不能同日而語。
對山西洪洞縣黑磚窯的這類慘絕人寰的極端案例,國家有關部門應該考慮對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理念進行調整。其一,可通過修訂法律和司法解釋厘清刑法第244條的適用范圍,對惡意開展奴役勞動的行為可在刑法中單獨增加處罰條款或明確其適用現(xiàn)有其他處罰更重的罪名。其二,可考慮在國內司法實踐中引入反人類罪或反人道罪的概念,一方面可以借此概念對規(guī)模性奴役公民的首惡元兇給予嚴懲,另一方面也能使國人對人道主義有更加切身的體會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