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住院一個月后死亡,能否被認定為工傷?張女士訴稱,2021年8月14日,其女兒劉某因患疾病住院接受治療。同年9月27日,劉某因急性左心衰竭搶救無效死亡。劉某的公司在上報工傷認定時不承認其傷病死亡系工傷造成,而張女士認為公司報送虛假材料,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是錯誤的。
人保局稱,劉某于8月24日至9月26日處于病假休息期間,已脫離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前提認定條件,不滿足《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視同工傷認定情形的規(guī)定,故不能認定為視同工傷。
法院認為,根據人保局調查核實的情況,劉某于8月14日開始正式休病假,于9月25日到醫(yī)院急診樓住院就診,后于9月27日因急性左心衰竭死亡。劉某系在休病假期間因急性左心衰竭死亡,并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因此,劉某不符合上述突發(fā)疾病視同工傷的認定條件。
人保局對劉某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判決駁回原告張女士的全部訴請。
宣判后,張女士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工傷保險條例》中規(guī)定的各項工傷認定情形,均與工作存在必然聯(lián)系,職工所發(fā)生的傷害是否屬于工傷保險法規(guī)的調整范疇,需要考慮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及工作原因三方面的工傷認定要素,這也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必要條件。而本案中劉某患病住院治療一個月后死亡顯然不屬于上述情形。□張雪泓 黃越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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