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之一,也與職工的利益密切相關。那么,當職工與用人單位就工作地點發(fā)生爭執(zhí)時,該如何處理呢?
【案例】陳女士所在公司事先沒有與職工協商,便在擬定格式勞動合同文本時,將工作地點統(tǒng)一確定為“國內”。2023年8月11日,她到該公司應聘,經各項考核合格,公司決定錄用到銷售部任副經理。起初,她以為自己只是在離家不遠的地方上班,沒有多想便與公司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可是,公司于近日通知,將她調往千里之外的分公司工作。她不同意公司的安排,公司以雙方對工作地點已有約定為由,要求她限期到崗,否則,將按違紀處理。陳女士想知道:她可以拒絕公司的安排嗎?
【點評】陳女士有權拒絕公司讓她到外地上班的要求。《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地點。
本案中,公司在與陳女士簽訂勞動合同時,在格式文本中將工作地點模糊約定為“國內”,該做法不僅回避了公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侵犯了陳女士的知情權。對此,《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因此,勞動合同中將工作地點約定為“國內”對陳女士沒有約束力,在陳女士不同意的情況下,公司不能要求她必須到外地工作。若公司因此解除其勞動合同,該解除行為屬于違法,陳女士可以要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顏梅生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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