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29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fā)布年度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遲到、早退的時間能否“沖抵”帶薪年休假的爭議。
案例之一,葛某離職后主張公司未安排其休上年度年休假,亦未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公司稱葛某工作期間遲到、早退累計達45小時,未扣其相應工資,應優(yōu)先抵扣年休假,故視為葛某上年度年休假已休。
仲裁委員會認為,某公司雖主張葛某存在遲到、早退情形,但上述情形不屬于葛某不享受當年年休假的法定情形,公司以遲到、早退時間抵扣年休假天數(shù)的做法于法無據(jù)。考慮到葛某的確存在遲到、早退情形而公司未扣除相應工資,經(jīng)仲裁委員會調(diào)解,雙方互諒互讓達成和解。
現(xiàn)實中,涉及請假時間“沖抵”的勞動爭議并不少見。讓我們通過相關(guān)事例,一起“漲知識”吧。
多放的春節(jié)假期可“沖抵”年休假嗎?
【說來聽聽】
肖女士2016年10月8日入職星哲公司,2018年12月10日離職。她每年享有10天年休假,2018年未休年休假。
一審法院據(jù)此核定肖女士2018年應享有的年休假天數(shù)為9天(342天÷365天×10天),判決星哲公司支付肖女士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但是星哲公司不服,上訴到二審法院。
“這是肖女士的釘釘打卡記錄,可以證明她在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2月25日之間未打卡,比國家春節(jié)放假日多休了4天假,公司就用員工年假折抵了……”庭審中,星哲公司還出具了2018年春節(jié)放假微信通知,以證明公司在2018年春節(jié)放假11天,比國家法定春節(jié)假日多3天假。
二審法院認為,星哲公司雖提交證據(jù)顯示肖女士春節(jié)放假期間放假的天數(shù)超過法定放假天數(shù),但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公司有規(guī)定或員工承諾多出的天數(shù)可用于抵扣年休假,其據(jù)此主張多出的天數(shù)應用于抵扣年休假本院不予采納。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點評】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根據(jù)生產(chǎn)、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在春節(jié)期間統(tǒng)籌安排年休假,法律并不禁止,但須有明確規(guī)定或與員工協(xié)商一致,否則超過法定的放假天數(shù),可視為企業(yè)自主決定的福利待遇,不宜“沖抵”法定的年休假天數(shù)。
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guān)于2024年部分節(jié)假日安排的通知》,“鼓勵各單位結(jié)合帶薪年休假等制度落實,安排職工在除夕(2月9日)休息。”在此提醒用人單位:如安排職工在除夕休息且需“沖抵”法定年休假的,應在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中明確或與職工協(xié)商一致,以免發(fā)生爭議。
加班時間可“沖抵”遲到、事假嗎?
【說來聽聽】
“我們并不欠加班費。”士邦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他(謝先生)是有一些加班時間,但都已被事假、調(diào)休和遲到時間沖抵了。”
謝先生在士邦公司擔任設計工作,經(jīng)常在下班后和休息日加班,但遲到請假的事情時有發(fā)生。經(jīng)統(tǒng)計,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間,他的遲到時間為2855分鐘,加班時間為10163分鐘,事假與調(diào)休時間共計為3090分鐘。
“可是我的加班時間比這些時間的總和還要多得多啊!”謝先生很不服氣。士邦公司也承認,公司提供的《考勤情況表》上載明的事假是按1∶1比例沖抵加班時間,遲到則按1∶2比例沖抵加班時間,曠工則按1∶3比例沖抵加班時間。
法院認為,士邦公司以遲到、事假時間沖抵謝先生的加班時間,并無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但應按照1∶1的比例沖抵謝先生的加班時間。謝先生加班時間為4218分鐘(10163分鐘-2855分鐘-3090分鐘)。按其解除勞動合同前月平均工資6000元計算,士邦公司應支付加班工資為3636.2元(6000元÷21.75÷8÷60×150%×4218分鐘)。
【法律點評】
用人單位用事假、遲到時間沖抵加班時間,如雙方有約定,或規(guī)章制度有規(guī)定,或企業(yè)在執(zhí)行中確有慣例,且符合平衡雙方利益原則的,法律并不禁止。但用人單位安排休息日加班,可以安排補休;安排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不可以安排補休,須支付不低于300%加班工資。故對于事假、遲到時間按1∶1的比例沖抵休息日加班時間或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會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按1∶2的比例沖抵休息日加班時間或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按1∶1的比例沖抵法定休假日加班時間,則顯失公平,難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本文開頭案例中,法院不支持遲到、早退時間按1∶1的比例沖抵年休假,除了未征得勞動者同意,也因為年休假的“含金量”更高:未休年休假應按照其日工資收入300%支付工資報酬(包含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司法實踐中,也有法院酌情認定勞動者請事假1天折抵0.75天年休假。
綜合工時制的年休假天數(shù)可“折抵”到工作日嗎?
【說來聽聽】
邵先生在一家24小時營業(yè)的便利店當收銀員,該便利店實行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制,邵先生“做一休一”,每個工作日工作時間為11小時。他的全年應休年休假為5天。
最近邵先生計劃出國旅游10天,準備向公司申請休5天年休假。但是公司HR答復說:“你請年休假沒有問題,但是休假時間要比照標準工時進行折算。你每個工作日工作11個小時,而不是標準工時的8小時,如果你也休5個工作日的話,實際上你總共就休了55個小時的年休假,超過了標準工時的40小時。所以經(jīng)過折算之后,你只能休3.6個工作日。”
邵先生感到非常遺憾:這樣他的出國旅行計劃無法實施。那么,他是否只能休3.6個工作日的年休假呢?
【法律點評】
職工享受年休假的條件和標準并不區(qū)分不同的工時制度。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職工只要符合了年休假的享受條件,用人單位就應對其進行安排。一般來說,享受年休假1天是指連續(xù)休息24小時;計算綜合工時應出勤時間時扣減依法安排年休假的時間(工作時間按8小時計算)。即邵先生應享受年休假天數(shù)仍然為5個工作日,而不是3.6個工作日。由于計算他的綜合工時應出勤時間時,扣減依法安排年休假的時間,是按40小時(8小時×5天)計算,而不是按55個小時(11小時×5天)計算,因此他最終也沒有“占到便宜”。
總之,邵先生要求休5個工作日的年假并非沒有依據(jù)。當然,如果職工同意將自己的5天年休假時間“折抵”為3.6個工作日,法律并不禁止。□阿斌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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