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24日下午2時54分,張某通過手機App向北京首汽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行公司”)租賃陜A213××號小型客車,當日下午6時許,張某將該車停放至西安市鳳城五路開元路西50米處離開。張某介紹,他是將車門鎖好后才離開的。
晚7時20分許,無駕駛證、23歲的智力殘疾人小郭經(jīng)過此地時,打開車門,駕駛該車沿鳳城五路在非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開元路十字時,與騎自行車的喬某相撞,導致喬某受傷。喬某住院11天,傷情診斷為: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多處皮膚擦傷、左腕三角骨骨折,產(chǎn)生醫(yī)療費9553.47元。去年5月31日,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經(jīng)開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郭的監(jiān)護人郭某負全部責任,喬某無責任。因共享汽車的所有人西安首汽中易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首汽公司”)已投保了交強險,因此,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喬某損失,不足部分由郭某承擔。
不知由誰擔責
被撞傷女子訴至法院
對于事故認定結(jié)論,監(jiān)護人郭某表示,小郭之所以能打開共享汽車車門并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因為張某停車后未鎖車門,所以張某也應承擔責任。但張某則堅稱車門是上了鎖的,“我經(jīng)常使用這一款共享汽車,鎖車只需要按手機App上的一個按鈕即可,小郭的行為屬于盜搶車輛,我不該承擔賠償責任。”
首汽公司表示,該車被租賃給了智行公司,在華泰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簡稱華泰保險陜西分公司)買有交強險,在華泰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簡稱華泰保險北京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其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5萬元,事故發(fā)生在投保時間內(nèi)。
由于不知道到底該由誰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責任,去年8月13日,喬某將張某、小郭、小郭的監(jiān)護人郭某、首汽公司、智行公司、華泰保險陜西分公司、華泰保險北京分公司一并訴至西安市未央?yún)^(qū)法院,請求判令賠償各項費用共計145662.66元。
一審
張某未熄火鎖車擔責20%
小郭無證駕駛擔責80%
今年3月7日,未央?yún)^(qū)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從智行公司處租賃車輛后,對該車具有管理責任,智行公司通過手機App向其告知需在熄火后進行鎖車操作,但其未在熄火后進行鎖車操作,對于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故其對喬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酌定為20%;小郭系無證駕駛,故被告華秦保險北京分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喬某的誤工期為120天,護理期為60天,但根據(jù)其工資賬戶銀行流水,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其工資正常發(fā)放,不存在收入減少情況,故對其主張的誤工費不予支持。原告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傷情構(gòu)成傷殘,故其主張的精神撫慰金也不予支持。其提交的護理人周某的收入證明證據(jù)不足也不予采信,參照上一年度陜西省護理人員收入標準,酌情按照100元/天計算,故其護理費為6000元。喬某購買護腕矯形器的費用550元,予以支持,交通費酌定為100元。上述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等共計6650元,由被告華泰保險陜西分公司在交強險傷殘項下賠償原告。
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產(chǎn)生醫(yī)療費等共計14333.47元,由華泰保險陜西分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賠償原告1萬元,剩余4333.47元,張某賠償867元,郭某賠償3466.47元。
對此,張某保留意見,“交警調(diào)查時,我了解到小郭不是一下子就把車開走的,而是花了三四十分鐘才把車發(fā)動開走,這也能說明我是鎖了車的。”
律師
張某擔責20%于法有據(jù)
徐斌律師表示,法院一審判決張某擔責20%是于法有據(jù)的。“在扣除保險理賠的部分后,因租車者張某未鎖車門間接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理應承擔20%的責任,而由智力殘疾者小郭承擔80%。因為小郭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所以由其監(jiān)護人郭某來承擔賠償責任,這個判決責任劃分是相對比較公正的。”
祁占榮律師認為,張某不鎖門的行為不是必然導致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因素,也不是張某可以預料到的,故對其不能過多地苛責。就本案而言,張某和小郭是分別實施侵權(quán)行為造成同一損害,并且能夠確定責任的大小,法院認定張某承擔20%的責任,是依據(jù)《侵權(quán)責任法》的規(guī)定,根據(jù)侵權(quán)人的過錯程度自由裁量的,于法有據(jù)。本案造成原告受傷的是小郭,且其無駕駛證,承擔80%的責任較為適宜。
需查明有沒有先熄火再鎖車
宋思邈律師認為,本案中張某是否要擔責,需進一步查明該車是已上鎖被盜搶,還是沒有按照“先熄火再鎖車”的要求導致車輛未上鎖。“關(guān)于這點,一審法院僅查明智行公司通過App告知張某先熄火再鎖車,并未查明該操作是否導致車輛未上鎖。”
“若該車輛已上鎖被盜搶,則張某不需要承擔交通事故責任。”宋思邈說:“而若張某未按照要求進行鎖車,導致車輛未鎖,則張某對后續(xù)小郭的侵權(quán)行為存在一定的過錯,因小郭智力殘疾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jiān)護人郭某承擔責任,故郭某和張某構(gòu)成共同侵權(quán),共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朱長江律師說:“如果沒有證據(jù)證實張某在歸還車輛時未鎖好車門,那張某熄火關(guān)門后,承租關(guān)系即結(jié)束,該車被小郭開走并引發(fā)交通事故后,和張某在法律上無任何因果關(guān)系,張某無須承擔責任。” 華商報記者 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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