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上海市總工會“申工社”報道,孫某于2022年6月18日入職山東某科技公司,雙方簽訂自2022年6月18日至2023年6月18日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公司解除了孫某的勞動合同。為此,孫某申請勞動仲裁。公司提交辭職申請書、員工離職申請表、員工離職工作交接表、自動離職協(xié)議書等證據(jù)材料,主張孫某系主動離職。孫某稱上述離職材料系其在入職時按照公司要求簽訂,只簽了名字,日期處空白。法院經(jīng)審理,孫某認可公司提交的辭職申請書、員工離職申請表、員工離職工作交接表上的簽名系其本人所簽,但主張上述離職材料均系入職時根據(jù)公司要求簽訂的。法院據(jù)此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持了孫某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請。
責任編輯: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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