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上午,貴陽中院對余華英拐賣兒童案重審一審宣判,再次判處余華英死刑,余華英當庭上訴。
澎湃新聞獲得的重審一審判決書顯示,貴陽中院認定余華英拐賣17名兒童的事實清楚。在案證據(jù)可以證實余華英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在判決中,關(guān)于被告人余華英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所提的辯護意見,貴陽中院作出5條評析,其中認為,余華英拐賣兒童17名,造成12個家庭骨肉分離,親情斷裂,17名兒童的父母為尋找子女多年來顛沛流離,在尋找未果后有的父母抑郁而終,有的家庭妻離子散、家破人亡,其犯罪行為造成的后果特別嚴重,依法應(yīng)予嚴懲。
貴陽中院認為:
一、余華英拐賣17名兒童的事實清楚。余華英有預謀的拐賣兒童,在貴州省、云南省、重慶市伺機尋找兒童和作案時機,作案后快速轉(zhuǎn)移兒童,到邯鄲市通過中間人賣出,作案模式高度一致,通過長期多次拐賣兒童,形成了拐賣兒童的完整犯罪鏈條。在案的證據(jù)被拐賣兒童的生父生母關(guān)于孩子被拐走的陳述、被拐兒童養(yǎng)父養(yǎng)母關(guān)于收買孩子的證言、被拐兒童與生父生母的DNA比對鑒定、被告人余華英拐賣17名兒童的供述、同案王加文的供述及其他證據(jù)相互印證,能夠證實余華英伙同他人從1993年到2003年期間,在貴州省貴陽市、遵義市、安順市、都勻市,重慶市大足區(qū),云南省麗江市、大理市通過租房等方式物色兒童,以購買零食、玩具等方式將17名兒童拐走販賣。在案證據(jù)已經(jīng)形成證據(jù)鏈,可以作為定案依據(jù)。
二、余華英拐賣諶江華犯罪既遂。被告人余華英與龔顯良以出賣為目的將諶江華、諶江海從安順市拐騙至貴陽市,因認為諶江華年齡大不好賣,因此將諶江華留在貴陽市火車站附近游戲廳,后諶江華被市民送到公安機關(guān),公安機關(guān)將諶江華送回安順家中,余華英將諶江華從安順拐騙至貴陽,諶江華已經(jīng)脫離父母的監(jiān)護,在余華英及龔顯良的實際控制下,拐騙行為已經(jīng)完成,拐賣兒童犯罪既遂。
三、在案證據(jù)可以證實余華英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余華英伙同他人共謀,實施拐賣兒童,余華英直接實施拐騙、運送、出賣行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極為突出,罪責極為嚴重。
四、2004年被告人余華英被云南省大姚縣公安機關(guān)抓獲,余華英未如實供述真實姓名及所犯罪行,最終以化名“張蕓”被云南省大姚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2022年6月余華英被貴陽市南明區(q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后,仍不主動供述犯罪事實,沒有悔罪表現(xiàn)。
五、被告人余華英拐賣兒童17名,造成12個家庭骨肉分離,親情斷裂,17名兒童的父母為尋找子女多年來顛沛流離,在尋找未果后有的父母抑郁而終,有的家庭妻離子散、家破人亡,其犯罪行為造成的后果特別嚴重,依法應(yīng)予嚴懲。被告人余華英雖然當庭認罪,有坦白情節(jié),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余華英在拐賣兒童過程中是否存在虐待兒童的行為無充分的證據(jù)證實,不宜認定,但不影響對余華英的量刑。
貴陽中院認為,被告人余華英為獲取非法利益,多次拐賣兒童共計17名,其行為已構(gòu)成拐賣兒童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貴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余華英犯拐賣兒童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采納。貴陽中院以被告人余華英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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