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累”是法律界的一個專用詞。非但尋常百姓不解其意,就連一些法律工作者都對這個詞感到陌生。記者在咨詢了多名律師后終于有所明白,“訴累”一詞大致含有兩層意思:一是由于法庭審理的原因,造成當事人長期訟訴形成“訴累”;二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無理地長期訴訟、上訴,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訴累”。通俗地講,就是一起案件長期訴訟,多次審理,沒完沒了。
平常百姓居家過日子,但求平安祥和,當然不解“訴累”為何物,非不得已,不會也不愿親身體驗“訴累之痛”到底有多痛。然而,洛南縣景村鎮(zhèn)供銷社職工王書珍卻因一起并不復雜的民事糾紛,深陷“訴累”的泥潭,長達5年之久。在“訴累”形成的過程中,他的家庭從一個小康之家變成了一個債務纏身、依靠救濟度日的困難戶,飽嘗了“訴累”之痛……
糾紛緣起
王書珍是洛南縣景村鎮(zhèn)供銷社正式職工,其妻鄒水蓮是該供銷社合同制工人。
1996年,王書珍承包了景村鎮(zhèn)供銷社第二綜合門市部兩間門面房從事百貨經營,后來由于企業(yè)改制,1998年2月,供銷社將第二綜合門市部的商品以1.7萬余元的價格一次性賣斷給王書珍,隨后,雙方又訂立了1998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房屋、柜臺、貨架租賃合同。
1998年12月11日,景村鎮(zhèn)供銷社又決定出售部分公房,其中包括王書珍租賃的兩間門面房。當時王書珍的妻子鄒水蓮向供銷社會計表示愿意購買,而供銷社卻于12月17日將王書珍正在租賃期內的房屋賣給了景村鎮(zhèn)一村民。王書珍因此拒絕騰房,雙方發(fā)生糾紛。
1999年3月,景村鎮(zhèn)供銷社以“合同到期拒絕騰房”為由將王書珍告上法庭,在審理過程中,王書珍以供銷社“侵犯優(yōu)先購買權”為由提起反訴,雙方由此邁出了一場“馬拉松式訴訟”的第一步。從那時起,一直持續(xù)到今天,在長達5年的時間里,圍繞這一糾紛,發(fā)生了讓人難以理解的“訴累”現(xiàn)象,至今已形成了17個法律文書,而這一糾紛卻始終沒有得到解決。除了5年的時間推移和王書珍的家庭從小康變貧困以外,糾紛本身基本“保持原狀”:供銷社沒有將兩間房屋收回賣于他人;王書珍沒有取得優(yōu)先購買權;王書珍仍然占用著兩間房屋,但在長期的訴訟過程中被迫停止了營業(yè)。
形成“訴累”
1999年3月,景村鎮(zhèn)供銷社以王書珍拒不騰房為由向洛南縣法院提起訴訟,此案由景村鎮(zhèn)法庭受理。庭審過程中,王書珍也以供銷社在他租賃期內將房屋賣于他人,侵犯了他的優(yōu)先購買權為由當庭提出反訴。而景村鎮(zhèn)法庭卻把王書珍的反訴列為另案審理,要求其另行起訴。王書珍遂于1999年5月份提起“優(yōu)先購買權”訴訟。
在受理了一個訴訟主體雙方當事人從不同立場提出的兩個訴訟請求,景村鎮(zhèn)法庭一次開庭審理后,洛南縣法院分別于1999年6月1日和1999年6月8日作出“(1999)洛南法民初字第415號”和“(1999)洛南法民初字第0415號”兩份判決。“415號”判決王書珍騰房;“0415號”判決供銷社出售房屋合同無效。
明明是一個訴訟主體的兩個方面,但景村鎮(zhèn)法庭卻將其列為兩個案子進行受理。但在實際審理過程中又“兩案一審”,即開一次庭審兩個案子,并作出兩份判決。這種既非并案程序又非另案程序的初審為此案日后形成“訴累”案件埋下了隱患。而且兩份判決書編號重復(415=0415),發(fā)現(xiàn)這一錯誤后,洛南縣法院又作出了一個編號為“(1999)洛南法民初字第0540號”的民事裁定書,將“0415號”判決書的編號改變?yōu)椤?1999)洛南法民初字第0540號”判決。時隔5年了,而記者在翻看此案法律文書時,卻發(fā)現(xiàn)改過后的“0540號”判決竟與“0540號”民事裁定書的編號又重復雷同了。
王書珍對被改為“0540號”的判決不服,提起上訴。1999年12月8日,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此案發(fā)回洛南縣人民法院重審。
案件發(fā)回重審后,洛南縣法院對當事人雙方進行了調解并達成協(xié)議:供銷社以53000將房屋賣給王書珍,王書珍取得了優(yōu)先購買權。并且作出了“(2000)洛南法民初字第0132號”民事調解書。但隨后供銷社又以調解內容違法為由申請再審,王書珍又失去了優(yōu)先購買權。于是,王書珍又提起上訴……
就這樣,當事人圍繞“拒不騰房”和“優(yōu)先購買”之爭,就像做“?”運動一樣,周而復始地重復著上訴、申訴、申請再審的訴訟程序,法院也便進行著重審、再審的審判程序。其間又派生出數次打架、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被掉換等一系列糾紛。
到2003年5月,王書珍又以侵權賠償和返還財產為由再次將供銷社告上法庭,法院又進行了一審和二審。這輪訴訟的判決結果為:景村供銷社返還王書珍竹桿3根、木桿6根,訴訟費11660元,由景村供銷社負擔100元,王書珍負擔11560元,鑒于王書珍生活困難,予以免收。
至此,這一“訴累”共形成了3個訴訟:一、騰房之訴(先后形成8份法律文書),二、優(yōu)先購買權之訴(先后形成5份法律文書),三、合同、賠償及返還財產之訴(先后形成4份法律文書)。而所訴糾紛沒有一件得到解決。
“訴累”之痛
在長達5年的訴訟過程中,先后派生出打架、變更工商執(zhí)照、合同問題、非法侵入住宅、停業(yè)損失等一系列糾紛,各種因果關系盤根錯節(jié)、糾纏在一起,使這起原本并不復雜的民事案件在“訴累”過程中越來越復雜。
在長期訴訟過程中,王書珍的妻子鄒水蓮同時也走上了長期上訪之路。5年來,鄒水蓮從當地鎮(zhèn)政府開始,一直上訪到全國人大和最高法院,跑遍了各級人大、政府、司法、婦女、工會等部門和組織。在長期訴訟過程中,一個小康之家變成了貧困家庭,成了各級政府部門、工會組織、婦女組織的救助對象:日常生活要救濟、孩子上學要救濟、家人生病要救濟……
2004年6月,王書珍與景村鎮(zhèn)供銷社之間的民事糾紛案終于看到了終結“訴累”的一線希望。鑒于鄒水蓮的長期上訪,商洛市人大提出對此案進行監(jiān)督,并提出《案件監(jiān)督意見書》,這是商洛市人大首次嘗試進行案件監(jiān)督。目前此案已發(fā)回洛南縣法院再度重審。
2004年8月底,拿到法院再審法律文書的鄒水蓮找到本報求助,在采訪過程中,鄒水蓮告訴記者,5年來的訴訟和上訪讓她把眼淚都流干了,再也無淚可流了……
■本報記者 文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