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9日,文某無證駕駛無牌照摩托車搭載蹇某及其妻康某,逆向行駛至北三環(huán)附近時與羅某駕駛的車輛發(fā)生碰撞,造成蹇某受傷。經西安交警未央大隊認定,文某負主要責任,羅某負次要責任,蹇某不承擔事故責任。蹇某遂提起訴訟要求文某、羅某及羅某所駕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36751.24元。
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蹇某與被告文某系朋友關系,事故發(fā)生時被告文某邀請原告蹇某乘坐其駕駛的無牌照兩輪摩托車,系無償搭乘行為。事發(fā)時該兩輪摩托車除駕駛員文某外,載有原告蹇某及案外人康某二人,原告蹇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摩托車后座只能乘坐一人,且明知其搭乘的摩托車沒有牌照,仍然自甘冒險選擇乘坐,其對自身傷害的發(fā)生存在一定過錯,因此依法酌情減輕被告羅某、文某10%的賠償責任,即該10%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本案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釋法】
本案中,交警部門認定蹇某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但法院卻判決原告蹇某承擔10%的責任,原因在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根據(jù)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事故責任加以認定。而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主要針對整個損害后果,評價各方當事人有無過錯,有過錯則應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原告蹇某在交通事故中不存在違章行為,故不負事故責任,但其明知搭乘的摩托車無牌照且超載,對自身安全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故存在一定的主觀過錯,依法確定其自行承擔10%的責任。□杭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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