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原工作崗位因工作之需被變更,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口頭協商變更了工作崗位,工資待遇保持不變。履行數月后,勞動者是否可認為用人單位未采取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要求勞動仲裁委員會確認為無效合同?這起案例或可給出答案。
■事件:職工不適應新崗位要求恢復原崗工作
何某于2014年7月進入一家外資企業(yè)工作,雙方簽訂了2年期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工作崗位為辦公室文員。半年后,何某被提升為辦公室主任助理。一年后,何某被任命為辦公室主任。
雙方合同期滿后,企業(yè)又與何某續(xù)簽3年勞動合同。去年年初,企業(yè)根據何某的工作能力和業(yè)績,將其調入后勤保障部擔任經理。企業(yè)總經理找其談話,變更了何某的工作崗位,但原工資待遇不變,何某當即表示同意,愿意到新的崗位工作。工作幾個月后,何某覺得此崗位不適應自己。于是主動向總經理表示,要求恢復原工作崗位,并提出了不少理由。總經理做其思想工作,希望其做好本職工作,但在溝通過程中,何某提出的一些要求,沒有得到總經理的同意。于是,何某就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以企業(yè)未采取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單方面變更無效,要求恢復原工作崗位。
在仲裁庭開庭審理時,何某稱,雙方合同約定本人的工作崗位為辦公室主任助理,后因工作需要被提升為辦公室主任,現在企業(yè)無故將本人原工作崗位調入后勤部工作,盡管待遇等沒變,但總經理僅以口頭形式變更本人的工作崗位,而未采取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此變更合同應該是無效的。故要求仲裁委員會確認該合同為無效合同,并且要求恢復原工作崗位。
企業(yè)在答辯時稱,由于企業(yè)工作需要和何某的工作能力等原因,將何某從辦公室調至后勤保障部。所以,企業(yè)與何某協商變更工作崗位,工資報酬不變,本人亦表示同意,且雙方已經實際履行合同數月有余,現在何某提出未采取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合同缺乏依據,與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相悖。故對何某要求恢復原工作崗位的請求不予同意,同時,也希望仲裁委員會駁回何某的仲裁請求。
■裁決:工作崗位變更已履行勞動合同變更有效
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后依法作出裁決,對何某主張企業(yè)未采取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為無效合同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河北來儀律師事務所劉占雷律師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一條規(guī)定:“變更勞動合同未采取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取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見,企業(yè)經與何某口頭協商,在工資待遇維持不變的情況下變更工作崗位,且雙方已經實際履行了數月,何某亦未提出異議。現在,何某再主張企業(yè)未采取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為無效合同缺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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