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規(guī)定冒名頂替入學行為的法律責任的基礎上,26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教育法修正草案將相關表述與刑法修正案(十一)相銜接,并對這一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一是將冒名頂替行為表述為“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
二是將責令冒名頂替者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的年限由“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修改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三是增加規(guī)定,組織、指使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屬于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寧黛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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